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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

   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

   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

   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

      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

      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

      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刊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000巷0之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大台北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XX00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NX0000000種類股票張數1股數10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

XX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住桃園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00-0000000-0張數1股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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